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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 : 2019-03-25 17:05
来源 : 新兴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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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新兴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加挂新兴县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恢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林地林木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林地林木保护政策,负责耕地和林地林木的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林地林木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县级立项项目的规划选址,协调跨行政区域的重大项目规划,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制定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要求。

(十)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报建业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工程验线和县内公建项目选址、规划报建业务的审批。负责对本县区域内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含陆生野生动植物行政案件的查处),指导、监督各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以及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执法监督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林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估;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根据上级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采伐、运输管理,承担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工作;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拟订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木材经营、加工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建设以及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木材检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森林资源安全工作。 

(十八)负责营林管理工作拟订全县造林、林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协调林木种子种苗、木本花卉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管理;指导、监督林木种子种苗和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承担绿委办的日常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等工作。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和林业相关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自然资源委的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和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2.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第四条  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综合组织协调车辆管理和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工作督促各室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承担本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计划生育管理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行业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各项规划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行政处罚听证有关工作;检查、监督各股室对有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落实情况;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

(三)财务股

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县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股(挂新兴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拟订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县属国有林场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调处土地、林权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考核。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组织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措施及相关规范并监督实施;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的政策创新研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城市更新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统筹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标图建库工作;负责政府主导城市更新和“三旧”改造重点项目实施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与测绘地理信息股

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建立“多规合一”的县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配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上级部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配合部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承担报县政府或上级政府审批的法定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各镇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县政府指定项目及县级重点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复核县重点项目的总平面规划方案;组织编制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政策性专项规划;审核各镇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制定全县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处理规划审批管理的技术问题;处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之间的技术衔接问题;协调跨行政区域的重大项目规划;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选址;制定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要求;指导绿道规划利用;配合上级立项项目出具规划意见;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村庄建设工作;指导村镇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担行政审批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指导行政审批网上办理。

(七)工程报建与市政建设管理股

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市政工程和县内公建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工作;负责核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筑红线和各项建设工程的验线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项建设项目资料的收集和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程施工管理和协助房屋所有权的认证工作;负责市政建设项目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桥梁、供水干管、供电、邮电管线、污水处理及雨、污水干管、燃气干管等设施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参与县城区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审查市政工程施工设计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市政建设资料统计和上报工作。

(八)耕地保护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九)地质防灾和矿产资源管理股

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负责重要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采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审查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审查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及利用;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的采集和利用;负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林政股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估;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根据上级下达的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采伐、运输管理,承担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工作;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拟订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木材经营、加工的行业管理;组织协调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建设以及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木材检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森林资源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宣传和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十一)营林管理股(挂新兴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县造林、林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协调林木种子种苗、木本花卉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管理;指导、监督林木种子种苗和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承担绿委办的日常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建设等工作;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和林业相关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

(十二)执法

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含陆生野生动植物行政案件的查处),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自然资源和规划、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三)县自然资源局设12个自然资源管理所,正股级。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承办镇建设用地和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登记发证业务;配合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参与制定镇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参与划定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配合实施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开展辖区内林业行政管理工作;配合实施镇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的日常监督管理地质环境管理,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做好采矿权确认的初审、申报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问题;承担自然资源及规划、测绘等方面的动态巡查及监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予报告;协助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维修测绘标志;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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