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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 2019-06-01 15:16
来源 : 新兴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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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新兴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水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水务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起草、拟订有关水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指导实施。负责县级权限的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审核工作,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江河湖泊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江河湖泊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江河湖泊水系连通工作。

(六)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型及以上灌区骨干工程、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九)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组织指导水政监察、指导水行政执法。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规费征收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水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化、宣传和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2.组织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水利技术引进与科技推广。管理水利技术标准化工作。组织编制水利信息化规划,指导全县水利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股

1.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水利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水利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河道采砂计划的编制。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工作。指导监督水行政执法。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普法宣传、法律顾问等相关工作。

2.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水利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3.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负责水利规费征收工作。

(三)规划计划与财务审计股

1.研究拟订水利发展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重大水利专业专项规划。审核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提出县本级水利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并指导资金使用。

2.负责编制运转性资金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审计有关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承担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审计监督及绩效评价工作。

(四)河湖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股(挂新兴县河长制办公室牌子)

1.负责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承担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2.承担县河长办公室日常业务工作。

3.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制定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江河堤围、水库、水闸、引水工程的除险加固等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4.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五)农村水利水电与水土保持股

1.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按权限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2.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型以上灌区骨干工程、涝区治理工程的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节水灌溉。组织拟订全县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的政策及开发规划,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股(挂新兴县人民政府节水管理办公室、新兴县移民办公室两个牌子)

1.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指导地下水相关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保护、超采区综合治理。

2.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3.组织指导编制水利工程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防御洪水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负责监督水利工程防洪抗旱责任制落实,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及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完善水利防汛防旱监测预警管理信息平台。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物资储备和抢险队伍建设。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汛项目。承担洪泛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4.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5.执行水库移民安置政策和制度,审核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负责全县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移民安置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组织新建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指导监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水务局机关编制21名,其中行政编制18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科级)1名;正股级领导职数6名,副股级领导职数3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第六条  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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