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新兴江下枫冼村河段左岸非法采砂案
案件二:信阳市河砂整治行动问责案
2018年5月,媒体曝光信阳市淮河罗山段滥采现象,引起中央、省市领导的高度关注。事件曝光后,信阳市纪委监察委成立联合调查组,并启动问责程序。截至目前,信阳市对罗山县、固始县、息县、平桥区以及市水利局65名党员干部进行问责(处级干部10人),其中组织处理6人(处级干部2人),党纪政务处分54人(处级干部8人),对2名公职人员依法采取了留置措施,拟移送司法机关3人。
案件三:长葛市李伟见涉嫌干扰换届选举案
案件四:益阳市桃江县三堂街镇水管站原站长胡定谋套取、挪用水利专项资金案
2013年9月,胡定谋在负责三堂街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协调、监督及管材数量的核准过程中,与他人合伙套取国家水利建设资金14万余元,胡定谋从中分得11万多元。胡定谋在担任三堂街镇水管站站长期间,挪用三堂街镇湖莲坪供水工程预付款15万元,用于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2015年11月,胡定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案件五:岳阳市汨罗市新市自来水公司原经理韩昔发、潘阳湖、许德华、原副经理王忠良发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套取公款案
1996年至2001年,韩昔发担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公司承接的工程分包给他人,收受贿赂3.4万元。2006年至2012年,许德华、潘阳湖、王忠良等3人,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公款,分别分得5.88万元、4.5万元、6.45万元。2016年5月,汨罗市纪委分别给予潘阳湖、许德华、王忠良开除党籍处分、韩昔发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案件六:湘西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坍塌案
在堤溪沱江大桥工程发包、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过程中,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兼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东升,以及公路局总工程师兼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游兴富、工务科副科长兼公司工程合约部长陈昕、路桥公司技术员兼工程部副部长侯茂彪、质检科副科长兼实验室主任张飞,自治州交通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伟波,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湘西自治州分站原站长张仕成等人收受施工单位贿赂,失职渎职,对发现的施工工艺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缺少相应资质,建筑材料不合格等问题疏于监管,致使该桥梁成为“豆腐渣”工程。
2009年,法院分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判处胡东升、游兴富、陈昕、侯茂彪、张飞、王伟波、张仕成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
案件七:岳
岳
法院以彭浩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八: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刑罚执行处长李北南等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系列案
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省监狱管理局原刑罚执行处处长李北南、德山监狱原监狱长向建春、岳阳监狱原副监狱长屈巴陵等24人的职务犯罪案件。李北南、向建春等人在审批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收受贿赂,违法呈报、违法批准保外就医,导致部分不符合保外就医病残条件的罪犯流入社会,有的还在监外执行期间重新犯罪。
法院以李北南、向建春、屈巴陵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年六个月和九年,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刘万清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案,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九:吴育辉等人共同贪污救灾款案
万宁市万城镇益民原村委会主任吴育辉、万宁市万城镇益民村委会原妇女主任兼出纳员吴秀梅、万宁市万城镇益民村委会原会计朱文琼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发放救灾款项过程中,巧立名目,相互勾结骗取救灾款项45363元。万宁市检察院于
案件十:惠州市原水利局局长李健波收受投标企业贿赂、收受企业人员节日红包礼金案
惠州市原水利局局长李健波收受投标企业贿赂、收受企业人员节日红包礼金等问题。经查,2006年,李健波利用担任市水利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帮助某企业中标市政水利工程项目,并收受该企业贿赂50万元港币,全部用于个人花销;违反廉洁纪律,2006年至2014年间,多次收受企业老板节日红包礼金累计30万元港币。李健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犯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案件十一:揭西县水利局挪用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案
揭西县政协原副主席、统战部部长王某初(副处级)在2003年7月至2006年10月任揭西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单位受贿107.95万元,挪用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098万元。单位受贿资金用于水利局的经费开支,挪用的款项主要被用于该县三防指挥中心大楼建设(478万元),以及水利水电申报项目前期勘测费、设计费、资料费支出,和垫付大溪拦河坝应急工程建设、购买广州本田雅阁2.0小轿车一辆等。
案件十二:林某钦涉黑案
揭阳市公安机关查清揭西县凤江镇林某钦为首黑社会犯罪团伙持枪故意伤害、非法经营等5项罪证,抓获林某钦等犯罪嫌疑人11名,铲掉称霸凤江镇一带多年的暴力犯罪团伙。市纪委、市检察院及时介入调查其背后的保护伞,已对揭西县凤江镇港口埔村书记林某辉、揭西盐务局执法队长黄某明(副科级)、揭西县凤江镇水利所所长林某从实施刑事拘留,对揭阳市盐务局揭西县分局原局长、现惠来县盐务局局长林某斌决定逮捕。目前该案进一步调查中。
案件十三:佛山市禅城区原区长助理林国善、佛山市禅城区公有资产办公室原主任梁树和等人渎职系列案
林国善、梁树和等人在负责佛斯弟摩托车有限公司重组改制工作过程中,未经委托评估,违规擅自与有关人员商定土地拍卖底价,造成国有资产7700万元的经济损失。此外,林国善等人还涉嫌受贿犯罪。2011年9月,法院判决林国善、梁树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均处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十四:高要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伍福元、执法监察队队长伍尚勇等人渎职系列案
2004年至2009年间,伍福元为了单位创收,超过核定的矿产开采量,向下属国土资源所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任务,纵容采矿单位超量开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矿产开采监管秩序,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重大损失。期间,伍福元还与伍尚勇等人合谋,以虚假的“复绿工程款”名义截留矿产资源补偿费用和以虚构的耕地开垦工程的名义套取耕地开垦资金共计1000万元用于私分和挥霍,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2011年,法院判决伍福元、伍尚勇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伍福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处伍尚勇有期徒刑六年。
案件十五: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原局长夏鸣放、房屋管理科科长岑绍豪、建设用地科科长陈清华等人渎职系列案
夏鸣放在任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局长期间,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降低农村集体土地房产权确认登记标准,不认真审核产权证申报材料,徇私情帮助他人通过虚报建设时间等办法取得产权证,共造成国家多付拆迁费约6500万元。岑绍豪、陈清华审查产权申报材料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虚假的申报材料通过审核获得产权证,致使国家多付拆迁费,造成重大损失。此外,夏鸣放等人还涉嫌经济犯罪。2011年12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夏鸣放有期徒刑十年;岑绍豪、陈清华也分别被法院判处刑罚。
案件十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助理审判员姜明执行判决失职案
2003年4月,姜明在办理广州市越秀振建实业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番禺信诚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债务案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优先受偿和参与债权分配的情况下,裁定将执行标的物过户给广州市越秀振建实业公司抵债,致使执行标的物被转手倒卖,给其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此外,姜明还涉嫌收受贿赂。2010年12月,法院以执行判决失职罪、受贿罪判处姜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件十七:湛江市科协副主席陈让、湛江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庄平滥用职权案
2009年至2010年,陈让、庄平被抽调负责协助政府处理湛江海大路口至蔚律港疏港公路征地补偿事项期间,明知申报补偿项目是虚构的,仍徇私给予补偿,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陈让、庄平也因此收受他人贿赂。2011年11月,法院判决陈让、庄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陈让徒刑六年,判处庄平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件十八: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刘宝琴滥用职权案
刘宝琴违反规定要求下属国有企业与私营公司合作回购涉案资产包,并在明知涉案土地规划变更、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已暂停办理的情况下,仍向相关人员催办,越权处理公务,致使涉案土地被违法拍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此外,刘宝琴还涉嫌受贿犯罪。2011年9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刘宝琴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十九:中山市神湾镇原副镇长骆敏华滥用职权案
2007年至2009年间,中山市神湾镇副镇长的骆敏华分管农业、水利和林业工作期间,先后三次违规将国家支农专项资金拨付给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养殖户,造成国家支农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此外,骆敏华还涉嫌贪污、受贿犯罪。2011年2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骆敏华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件二十:乳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原大队长邹福胜、森林分局原局长陈文锋等人徇私枉法系列案
邹福胜、陈文锋等八名民警,徇私枉法,放纵吴秀林、冯翔等人在自己的辖区开设赌档,不予查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邹福胜、陈文锋还分别涉嫌受贿犯罪、贪污犯罪。2011年,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判处邹福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判处陈文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犯渎职罪的民警也被法院处以刑罚。
案件二十一:翁源县外事侨务局李志良玩忽职守案
李志良不认真履行职责,多次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因公赴港澳多次往返通行证,严重破坏了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其中,涉嫌贪污公款人民币9400万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财政股原股长李华波,利用李志良违规办理的通行证借道澳门潜逃境外,该事件经曝光后,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2011年11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志良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案件二十二: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福永派出庭原仲裁员沈旭枉法仲裁案
2008年至2009年,沈旭在仲裁新日东电工(深圳)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与员工的劳动争议案过程中,多次收受四家公司的好处费,偏袒用人单位,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2月,法院以枉法仲裁罪判处沈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二十三:广东省水利系统窝案
广东省水利系统窝案中,作为原副厅长,吕英明无疑是这起窝案中落网级别最高的官员。
经初步查明,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间,时任省水利厅副厅长的吕英明滥用职权,违法批准某些企业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延期,导致西江河道被严重破坏、国家巨额的经济损失。水利水政监察局副局长毛益勇等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明知不法分子在西江流域猖狂盗采河砂,没有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查处,导致西江流域河砂被大量盗采,严重危害防洪堤坝安全。
另外,负责现场日常监督的云浮市水务局副局长陈乃仲、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吴沛雄等人与不法分子勾结,放纵非法采砂,导致西江流域云浮段盗采河砂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此外,吕英明、毛益勇等人还涉嫌利用职权收受他人巨额贿赂。经初步核定,吕英明受贿达2000万元,大部分来自采砂业主的贿送,不少单笔金额都非常巨大。
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杜言透露,西江和北江流域都有发现偷采河砂的情况,西江流域的情况更为严重,不仅破坏了水环境也破坏了砂环境。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这些违法采砂者便获取了高达8亿元的暴利。
据不完全统计(因不少案件仍在侦查审理中),目前广东省水利系统中上至厅级、局级、处级干部,下至普通执法工作人员都有人员涉案。目前,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已超过50件,涉及处级干部有5人以上。
案件二十四:德庆县水务局原局长杜恒荣、副局长覃沛文等人充当“保护伞”案
自2011年4月起,德庆县水务局原局长杜恒荣、副局长覃沛文等人在收取邓广强等人好处后,放任、纵容该团伙在西江流域盗采河砂,为该团伙充当“保护伞”。
2012年5月,检察机关依法对杜恒荣等人立案侦查,现案件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