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信〔2019〕5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兴县不锈钢制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
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二十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兴县不锈钢制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二十条的实施细则》业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新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新兴县财政局
2019年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兴县不锈钢制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
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二十条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兴县不锈钢制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二十条》(新府办〔2017〕43号,以下简称“二十条”)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需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支持企业上市和促进企业成长的奖补工作,分别执行《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推进企业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新府办〔2017〕36号)、《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新兴县工业和商贸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方案》(新府办〔2013〕82号)等文件规定;其余的奖补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支持企业“机器换人”、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工业设计中心、国外(境外)参展、实施“互联网+”计划、节能减耗等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责与县统计局、县工商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共同落实促进企业成长方面的工作;负责受理本细则的企业申请,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核算奖补资金,提出奖补计划报县政府审批。
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配合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职能部门组织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县金融办全面负责执行落实《新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兴县推进企业上市奖励办法的通知》(新府办〔2017〕36号)要求。
县税务局负责审核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方面纳税情况。
县科技局负责审核企业科技(研发)项目、产学研合作、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申报等方面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审核企业参与标准制(修)订、出口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质量奖等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审核企业的基本信息、“个升企”、注册商标、著名品牌等方面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的在统情况和是否符合“二十条”规定的不锈钢制品行业(包括不锈钢制品产业链上的所有相关企业)和装备制造业等方面工作。
县其他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好“二十条”的规定工作安排。
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而调整部门职能的,本细则规定的审核工作由新承接的职能部门继续承担。
第五条 奖补对象和范围
(一)申报的企业主体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县注册登记且纳入我县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不锈钢制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企业;
2.在我县税务登记,依法缴纳税费的;
3.申报当年在“信用中国”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没有信用惩戒记录的。
(二)奖补项目和标准:严格按“二十条”规定的内容执行,每家企业单项奖补每年按本细则只能申报一次。
(三)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企业的转型升级工作。
第六条 奖补工作流程:
(一)申报。每年11月集中对当年度(公历自然年度)的奖补进行申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逾期提出奖补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补申报。
(二)审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企业申请,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初步拟定奖补计划。
(三)公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将奖补计划在县级政务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共同确定奖补计划。
(四)报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将确定的奖补计划呈县政府审批。
(五)拨付。县财政局按县政府批准的奖补资金按规程拨付给企业。
第七条 申报的基本材料(一式三份)
1)书面申报表;
2)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基本佐证材料:企业信用报告、完税证明、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批准(评定)文件或证书、设备全景及设备铭牌照片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4)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5)各职能部门履行审核职责时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再提供的其他材料(在当年的申报通知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二)奖补资金分配结果;
(三)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条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防止虚报骗取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将其记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新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