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城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有关单位、政府各大办公室: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新城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兴县新城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
新城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根据《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广东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8〕244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18〕138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遏制农地非农化乱象的工作部署和粤农〔2018〕244号、云府办函〔2018〕138号的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此外,根据上级部署要求,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设施农业项目中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以各类型农业园区、农业大棚、已领取农业补贴的项目和设施农用地相关资料为基础,在全镇开展拉网式、台账式等形式的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转交给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各村(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镇纪委监委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进行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镇农办和国土资源所,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国土资源所要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探索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各村(居)委要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镇农办、国土资源所要加强调查研究,在政策范围内,改革创新,积极谋划促进我镇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技术和政策措施。国土资源所要牵头会同农业、水务、林业、畜牧兽医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职责分工
(一)各村(居)委会职责。各村(居)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辖区专项行动负总责,对本辖区耕地保护、遏制农地非农化负总责。各村(居)委会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支书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具体组织落实等工作。
(二)镇级有关部门职责。镇农办、国土资源所共同开展清理排查并提出相关查处整改意见。
1.镇农办负责提供农业园区、农业大棚、设施农业项目、已领取农业补贴相关项目的有关资料;重点查处排查发现的违反农业相关政策、骗取农业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2.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提供已备案设施农用地和历年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备案但实际为设施农用地图斑有关资料;重点查处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3.新城派出所、城南派出所、财政所、水利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镇政府统一部署下,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
五、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排查清理。
制订新城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建立各项工作制度。
各村(居)委会自查。各村(居)委会按照专项行动要求,对本辖区“大棚房”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逐个排查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填写有关表格,并于12月4日前报镇农办,镇农办汇总后报县。
(二)整改落实。
1.制定方案。各村(居)委会要针对清理排查出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方案,细化措施,落实整改。
2.组织整改。各村(居)委会要按照整改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根据整治整改情况,集中通报、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例。
3.上报情况(12月10日前)。各村(居)委会将此次专项行动整治情况于2018年12月10日前镇农办,镇农办汇总后上报县。
4.整改督查。镇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村(居)委会开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查处整治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核查,对在督查过程中发现的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地区要进行补课。对问题严重、弄虚作假、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追责。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镇分管农业和国土的领导任副组长,镇所有班子成员及新城派出所、城南派出所、财政所、国土资源所、水利站、林业站、畜牧兽医水产站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农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村(居)委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督导问责。通过对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指导、对重点线索进行抽查核实、对重点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对履职尽责不力的地方实施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等方式,督促各村(居)委会严格落实“大棚房”发现、查处、整改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专项行动将纳入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定期上报信息。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各村(居)委会要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辖区清理整治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五)接受社会监督。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举报和舆论监督。纪委监委部门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同时移交本地专项行动协调推进机构。
新城镇“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举报电话: 2871353(镇农办)、2962128(镇国土资源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