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新兴县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打造阳光政务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兴县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处理全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工作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本县政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指定工作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事宜,办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履行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和方式,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决策程序、责任监督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县政府应当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每年度依法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各行政机关在制作会议方案时应明确是否公开、列席范围和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方案通过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县政府有关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将重大决策事项通过政府公报、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新兴县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执行重要改革任务、重大政策、重大项目过程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公开本机关的权责清单事项目录、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办理流程、履职责任等信息,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本机关公共服务事项清目录,列明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和服务对象,编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优化办事流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本机关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事项名称、设置依据和服务时限。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信息,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制度,全面梳理并编制本机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及时上网向社会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督促和指导各预算部门公开财税政策、预决算管理制度、部门预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基层民生专项支出、政府采购信息、预算绩效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本县纳入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情况、履约情况、相关信息变更等项目情况,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对相关部门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开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建设必要性及社会效益、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公开项目识别阶段、准备阶段、采购阶段、执行阶段、移交阶段应当公开的PPP 项目相关信息。县财政部门应当对相关部门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教育、卫计、环保、文体等部门应当以社会关注度高、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益事业为重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推进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共查阅点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要求,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明确功能定位、优化栏目设置、做好内容保障等工作,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普发的非密级文件应当在《新兴县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推进政府公报数字化,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新兴县人民政府公报》。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权威发布、反应灵敏的政务新媒体平台,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访谈交流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政策和服务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落实责任主体,严格内容审查把关,对内容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新闻发布制度,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助理,负责本机关新闻发布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准确发布重要政务信息,及时回应突发事件,解释说明社会热点问题,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络沟通,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 县档案馆、县图书馆、县行政服务中心、各镇公共服务中心、各村(社区)公共服务站等公共服务区域应设立政务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配备相应查阅设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务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章 公开的机制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要求,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制定政务信息开放目录和数据采集标准,加大政务信息数据开放力度,推进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的政府数据资源向社会有序开放。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解读可以采用负责人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进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重点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回应责任。对涉及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行政机关应当按程序及时和持续发布政府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和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新兴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务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起草公文时,应由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公开属性的前置审查,明确公文的公开属性、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务信息发布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务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办理;政务信息内容无法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商定。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编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统一文书格式,实现依申请公开工作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4%。
第四十二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统筹开展政务公开社会评议,通过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社会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全县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发现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新兴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教育、卫计、供水、供电、供气、环保、交通运输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政务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