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我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其他重要的专项规划;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或者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四)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或者调整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六)需要县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结合本地实际,提出需要县政府作出行政决策的重大事项,经县政府审定后形成目录统一向社会公布。
没有纳入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但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动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以及由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各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县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县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提出部门或者各镇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承办单位;提出部门不是该事项主管部门或者该事项不在各镇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政府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经县政府办公室研究并报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事项,经县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的,报政府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五条 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
书面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
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并形成调研报告。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七条 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或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社会调查、实地调研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按本规则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而未按规定实施的,原则上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审议前可以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处理决定的;
(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事项;
(四)县政府决定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县政府网站等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基本情况;
(二)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方式;
(三)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收到公众意见后,应当及时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并认真研究,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意见或者建议的征集和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审议时,应当一并提交征求公众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议前,应当依法组织进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县政府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县政府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听证目录。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组织、程序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的要求进行。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提请县政府审议之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采取论证会、书面专题咨询或者委托论证等方式开展咨询论证。
第十六条 县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县政府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工作。县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也可以直接使用国家、省、市和县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鼓励专家库资源互通共享。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审议时,应当一并提交咨询论证报告。不采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属于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在提请县政府审议之前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应当组织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可控程度。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五)形成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以及《新兴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新委办〔201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方案,在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县政府审议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县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提交县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前,应先交本单位负责法制的机构或者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函;
(二)决策事项草案和说明;
(三)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和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依据;
(四)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五)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法律顾问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未召开听证会或者未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当由承办单位提供未举办上述环节的情况说明。
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县政府负责合法性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决策承办单位补报;未及时补报的,可以退回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县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调研。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县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的合法性;
(二)决策依据的合法性;
(三)决策内容的合法性;
(四)决策权限的合法性;
(五)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县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调整。决策承办单位未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调整或者只是部分调整的,应当说明不调整或者部分调整的理由。
第六节 集体审议
第三十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县政府审议时,应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提交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及相关说明;
(三)组织进行听证的,提交听证情况及相关说明;
(四)组织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五)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六)征求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情况;
(七)法律审查意见;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按照《新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审议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县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对有关决策内容进行解读。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
第三十四条 执行与实施部门应当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具体执行方案,进行目标分解并有效推进,同时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执行与实施,确保执行质量与进度。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执行与实施部门应及时报告县政府解决。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督查机制,通过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进行督查,促使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和高质量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或者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措施建议报县政府作出是否需要完善、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决策执行单位或者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相关工作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 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受委托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违反科学规律或者客观事实的专业报告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纳入诚信考核记录,公开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省、市、县有关规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十一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县长或者分管副职按照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统一登记备案,分类整理,及时归档,定期检查,指定专人制作档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