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
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目的:将中央核定的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能够核实到户到人的尽量核实到人,建立全省统一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信息数据库,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保障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对象
(一)核定范围对象: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对象为搬迁安置在我省内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核定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口所在地核定登记。
(二)人口核定登记的时限划分: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以2006年6月30日在册的户籍人口核定为水库移民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以实际动迁的人口核定为原迁人口。
(三) 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水库移民现状人口,其后期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登记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下同);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户籍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服刑人员;自行搬迁到安置地以外(省内投亲靠友)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核定登记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转为非农业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为安置水库移民调出土地的原住居民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市、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淹地不淹房、没有动迁而仅作生产安置的人口;2006年7月1日起新出生的水库移民后代。
(四)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照《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的规定执行。
(五)在后期扶持期内,不对已核定登记人口作全面重新核定登记,但对确属后期扶持范围对象而漏登的水库移民人口,由移民户提出补办登记申请,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核实证明,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可补办登记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批准的补办登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登记资料,逐级上报至省。省水库移民工作局据此更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信息库数据。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原则。
(三)坚持与时俱进,结合我省户籍制度改革与水库移民工作实际情况,确保政策衔接原则。
(四)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扶持期内,省依据中央核定我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对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农垦、林业单位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行总量控制。各地级以上市,省农垦、林业单位对纳入后期扶持的水库移民个人实行年度动态核减管理的政策。
第五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及管理方式
(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本办法所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是已去世的和户口迁离广东省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包括户口曾经临时转出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服刑人员,其户口永久迁离本省的)。
(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的组织管理:实行以县为基础的分级管理方式。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省农垦、林业单位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指标的调整和使用:各地级以上市、省农垦和林业单位核减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可统筹用于扶持因漏登补办登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或用于扶持移民安置区公共设施项目。
第六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首次核减:在2017年,对200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进行一次性核减,核减的人口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纳入扶持对象。
(二) 实行年度核减: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核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工作。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进行一次核减,核减的人口从当年起,不再纳入扶持对象。
(三)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程序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实行村报、镇审、县核定。
1. 以自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由村(居)民小组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本自然村(社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对象情况信息(附件1)。
2. 村(居)民委员会复核、填写人口核减汇总表(附件2),并向被核减人口的移民户发出告知书(可用附件3),同时在本村(社区)公示栏和涉及的自然村(社区)进行公示(可用附件2)。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资料,填写本镇、街道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汇总表,并送移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章,报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核定。
4. 省农垦、林业单位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按照本系统管理权限确定报审、核定程序。
第七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省内迁移变动的调整
跨县(市、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迁移变动的,由迁入和迁出的县(市、区)报由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调整县(市、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跨地级以上市、省农垦、林业单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迁移变动的,由迁入和迁出的双方报由省水库移民工作局调整两方市或单位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
第八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的报送与公示
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要逐级上报。每年3月底之前,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和省农垦、林业单位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要将上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报送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明细表;漏登补办登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明细表;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前后的扶持人口指标调整表(如需请求上级调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要专题请示);以及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文字说明。
(一)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将本级年度核减核定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情况报告,及时报送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
(二)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及时汇编本市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如需调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应及时向有关县(市、区)下达调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指标,并将本市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及时报送省水库移民工作局。
(三)省农垦、林业单位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本系统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报送省水库移民工作局。
(四)省水库移民工作局依据各市各单位报送的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情况报告,及时在《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更新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信息数据,并在省水利厅门户网站提供移民群众查询。
第九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资料归档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对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的工作资料,要完善归档。县级以下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的工作资料,集中由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存档保存。
第十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核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减工作纳入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年度稽察、审计监督范围,对发现有错登、漏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问题应及时纠正,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虚假、错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置,防止徇私舞弊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省农垦、林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6年7月18日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粤水移办〔2006〕19号文印发的《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