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决定禁止在县城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一)东至二环东路(荔园路平交口至广兴大道平交口段)、东堤中路(北二环平交口至荔园路平交口段、广兴大桥至东山庙桥段)、鸭仔寮东规划30米路(规划30米路平交口至东翔路平交口段)、小南路(东翔路平交口至翔兴路平交口段)、翔顺花园三区东规划24米路(翔兴路平交口至鼎盛大道平交口段);
(二)南至广兴大道(东堤路平交口至东二环平交口段 )、东翔路(鸭仔寮东规划30米路平交口至小南路平交口段)、 翔兴路(翔顺花园东规划24米路平交口至小南路平交口段)、冼河二桥至鼎盛大道规划30米路段、兴龙路(大南路平交口至平南路平交口段);
(三)西至平南路(城西路至兴龙路平交口段) 、大南路(兴龙路平交口至冼河二桥段);
(四)北至新兴江(美丽西河小区段)、升平路(荔园路平交口至沙洲北路段)、二环北路(沙洲北路平交口至东堤北路平交口段)、荔园路(东堤北路平交口至东二环平交口段);
(五)佛山顺德(云浮新兴新成)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包括南园、北园)的所有企业。
上述范围内和分界线临街道边的住房和门店,均列入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范围内,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六)新兴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学校、幼儿园一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因举办特殊庆典活动需要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向县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公安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
经许可燃放的,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
未经批准擅自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禁燃区范围内已经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退出经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四、违反本通告,在禁燃区范围内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五、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县公安、城市管理、安全监管、环保、规划、工商、教育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禁燃”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学校要配合做好“禁燃”的教育、宣传和其他协助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县公安、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2913902(县安全监管局)、2873888(县城市管理局)。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修订。
新兴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