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2.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办理条件:
1.申请事项符合水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申请事项首先必须符合水利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时应符合各种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规范的要求;3.符合水利规划、维修和扩建的要求。
二、设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第二十七条。
三、实施机关
新兴县水务局
1.权责划分(市)
在县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县水务局负责审批。
2.权责划分(县、市、区)
除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其他不在县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由镇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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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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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1.审批申请报告;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3.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协议;4.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5.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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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规定,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办理大厅公开受理范围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后,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接收时间。
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工管股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即时提供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受理人通过现场接收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受理人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系统自动进行登记,并自动生成收件凭证。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实施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人通过书面提出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告知申请人需符合申请的法定形式。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通过工管股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通过网上接收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办事指南公示内容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以及《行政许可可除外时间告知书》;
b)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作出受理决定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决定文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对于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经审核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系统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4)审查方式确定。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
3.技术审查
1)委托。实施机关受理申请后即时委托技术审查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2)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4.审批审查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5.决定
1)决定的权限。由决定人作出审批决定。
2)决定结论的确定。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3)决定的时限。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4)决定文书。对审批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决定文书,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2)证件送达主体
证件送达主体为负责受理本行政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3)送达方式和时限
a) 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b)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c)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归档
档案资料应包括本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档案归档要由专人负责,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
7.决定公开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本事项的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交通指引 |
新兴县水务局二楼水政股:新兴县新城镇沿江北路27号 |
0766-2978030 (工管股)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法定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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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上办理网址
http://www.xinxing.gov.cn/servicehall/subjectlistAll.jsp?pageType=dept&deptId=1809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咨询和查询:新兴县水务局水政股0766-2978678;
窗口咨询和查询:新兴县新城镇沿江北路27号新兴县水务局三楼工管股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新兴县纪委监察局0766-2898758;新兴县水务局办公室0766-2978330;
窗口投诉:新兴县新城镇沿江北路27号新兴县水务局;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新兴县法制局,新兴县新城镇象岗路1号,电话:2882650;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诉讼视管辖权而定:新兴县人民法院,新兴县新城镇新州大道南37号,电话:297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