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方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粤财法〔2017〕19号)要求,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在我市顺利实施,确保我市前期准备工作实施到位,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实施环境保护税有关工作部署,有序推进我市环境保护税实施各项准备工作,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科学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征管配套措施;做好税源调查、纳税人交接、政策培训、系统准备及启动实施、风险防控、跟踪分析等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平稳运行,引导企业治污减排,促进我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组织领导
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成立我市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研究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重大事项,审定有关政策标准、制度办法,听取准备和实施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做好有关日常工作,建立相关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作为专项工作临时性机构,待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走上正轨一段时间后,结合国家的要求予以撤销。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前期调研阶段(2017 年 5至 8月)
1.启动工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联合组成工作小组,启动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已完成)
2.调研测算。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出通知,组织对排污费征收情况、污染源情况、排污重点企业和环境保护税影响进行调研。组织梳理我市排污费政策及征管现状,摸清主要污染源和排污企业相关情况,对典型企业等进行实地调研,分析环境保护税对我市环境保护、企业税负、财政收入等方面的影响。
各级地税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源调查,掌握税源底数。(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已完成)
(二)制度完善阶段(2017 年 7 月-12 月)
1.制定改革配套措施。结合环境保护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以及省制定的核定征收办法,拟定我市环境保护税实施措施办法和指引等,明确环境保护税实施有关事项、环境保护税财政体制和入库方式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分别负责,2017 年 9 月底前完成)
2.完善征管相关办法。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交换办法,按照税收征管要求,明确信息交换的范围、内容、方式、责任和期限等。(市环境保护局、市地税局负责,2017 年 12 月前完成)。
(三)实施准备阶段(2017 年 8 月-12 月)
1.做好纳税人数据资料交接。按照省级制定的档案资料交接方案,做好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档案资料迁移交接工作,包括排污费缴纳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排污量核算方法、排污许可证发放信息、2016 年以来排污费征收明细数据等。各级环保部门于 2017 年 9 月底前将 2016 年度及 2017 年上半年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档案资料交接给同级地税部门,2018 年 3 月底前交接 2017 年度全部排污收费数据资料。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环保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初步确认纳税人,建立税源数据库。(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2017 年 8 月-2018 年 3 月完成)
2.做好信息化准备。地税、环保部门共同组织安装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按上级的要求,制定涉税信息交换有关标准,做好数据交换、比对、复核以及本地参数调整等信息系统测试准备。(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2017 年 8月至 12 月完成)
3.宣传培训。通过门户网站和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在社会各界营造良好的改革试点氛围。税务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税业务培训,一方面做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辅导,做到政策业务精通。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可采取市级集中辅导、分类辅导、各县、分局层级辅导、一对一辅导等多种措施,确保纳税人会计算、会申报。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法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2017 年 11-12月完成)
(四)正式实施阶段(2018 年 1 月开始)
1.启动实施。地税、环保部门做好各类业务系统的模拟测算(试),制定相关征管应急措施和风险管理预案,确保环境保护税如期顺利启动实施。启动实施后,根据环保税涉税信息交换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定期向地税机关交换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地税部门定期向环保部门传递征税信息,环保部门及时对地税部门传递的异常数据资料进行复核,在15日内向地税部门反馈复核意见。税务机关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纳税人首次申报信息确认纳税人。(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跟踪分析。对开征环境保护税后的运行情况、征管情况、税负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改革运行情况。(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四、工作要求
环境保护税实施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是促进我市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落实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能,相互支持配合,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由于云城区没有设置环保局,其环保管理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因此,云城区政府、云城区财政局、云城区地税局在推进环境保护税实施的协作机制、工作合作备忘录等由市级相应部门负责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地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职责分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扎实开展相关工作,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准备充分、顺利启动、平稳推进、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