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林业用地使用证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用地单位法人证明;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及平面图;
(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50亩以下县林业局提供,50—100亩市林业局提供,100亩以上省林业规划设计院提供);
(六)与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
(七)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证。
上述材料齐备,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同意后到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需采伐林木的,再到林业主管部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动工使用林地。(县林业主管部门只有临时占用2公顷以下林地的审批权)
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纳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件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六)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办理部门:林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