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弓l更多的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投资200万元以上兴办的企业。
第二条 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服务。在我县新办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方式,由代理公司帮助办理有关证照。凡属
县权限范围内审批的新上投资项目,审批的机关、部门提供高效的审批服务:条件具备、申报资料齐全的一般性办事办证业务,即到即办;属经营性、贸易性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证照;属生产性项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证照;属特殊行业项目,也要抓紧时间办理。
第三条 为投资者提供优惠地价,保障投资者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投资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镇两级规划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土地出让补偿金,每亩低于:县级土地3万元,山地l万元;镇级土地2万元,山地O.5万元。在我县新办企业所征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最长可达7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生产需要可有偿转让、抵押,但闲置超过两年的,县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对工业投资者提供优惠水电价。全县工业用水为
1.2元/立方米,工业用电基本电价为0.66元/千瓦时。
第五条 对投资者实行优惠收费,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我县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其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属本县权限的按县物价局核定标准的最低限额的30%以下征收。对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第六条 鼓励支持投资者发展高新技术项目。在我县开办的科技型企业及现有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县政府及时协助其组织有关的成果鉴定和申报国家相关的扶持资金和技术奖励。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拓展升级。对符合条件申报冠“广东’’省名及“中国”名的企业,县政府大力协助企业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办。
第八条 对外来投资者给予相应待遇。凡在我县的外来投资者,其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生产骨干的户籍可迁入本县,其家属生活、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并可在本县办理临时身份证、出境护照、申报职称。
第九条 为较大规模的企业投资者提供优待礼遇。县政府对年纳税额1 OO万元以上的投资者颁发“新兴县投资者礼遇证”,持证者在本县内享受免收路桥费、泊车费及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给予的礼遇。
第十条 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