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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8]15号
发布时间 : 2018-04-24 00:00
来源 :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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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戚琼香(新兴县太平镇白马村委旧村表戚琼香养猪场负责人): 

养殖场地址:新兴县太平镇白马村委旧村表

联系电话号码:13719807930(现场负责人郑伟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4111030分联合新兴县太平镇政府、新兴江整治办相关人员到你位于新兴县太平镇白马村委旧村表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经20184161720日对你和现场负责人郑伟中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利用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你的养猪场猪舍建筑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建有2栋猪舍,养殖192头肉猪、8头母猪、20头仔猪。配套建有废弃物收集设施、2个过滤池(各约2.5立方米)和鱼塘15亩)等相应的设施。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的2级过滤池内设置了2个排污道口,较高水位道口连接PC管,废弃物排入鱼塘;低水位道口连接一条PC管(长度约200米),废弃物经此管排入鱼塘边的水坑,最后流入共成水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411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416172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2018411日现场检查照片、你与郑雪仪签订的租赁合同、你的身份证复印件、郑伟中身份证复印件、新兴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新)环境监测(2018)第0403号)等材料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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