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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发布时间 : 2018-04-13 15:52
来源 : 新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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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德智体美教育。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军队基层文化建设,丰富军营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军民文化融合。

 

  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及其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

 

  第四十七条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

 

  (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1731日起施行。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原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1/14/c_1113996899.htm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建设具有广东风格、全国领先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坚持创新驱动。创新发展思路和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制约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促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不断壮大文化事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

    坚持协调发展。以标准化推动均等化,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城乡发展,重点解决区域、人群、城乡之间公共文化服务不均衡问题,让全省人民共享文化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提质增效。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转型升级,从重硬件建设向提升服务效能转变,从单向供给向供需对接转变,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需求。

(二)目标任务

    与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相适应,加快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网络完善、运行高效、供给丰富、保障有力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人民群众需求相匹配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主要指标居全国前列。建立健全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网络。珠三角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水平全国领先,其他地区居全国靠前位置。全省每万人拥有室内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体系,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得到更好满足。建立健全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治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县级以上较大规模的文化事业单位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发展公共文化辅助队伍,培育民间文化社团,实现农村文体协管员行政村全覆盖,提高注册文化志愿者人数占全省常住人口的比例。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和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

二、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三)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力度,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向基层农村、城镇社区倾斜。实施公共文化服务场馆提升工程,全面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馆、广播电视村村通服务站、互联网公共信息服务点和卫星接收设施公共服务管理系统等建设提档升级,完善网络化布局。加快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优化基层文化馆站设施设备。

2020年,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二级馆以上标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达到省二级站以上标准,村(社区)基本建成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覆盖行政村,广播电视实现户户通。

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面向特殊人群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省财政转移支持扶持资金重点向粤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建设和完善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残障人士的公共文化设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人阅览室,创造条件提供盲人上网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采取共建的方式,在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企业、厂矿和工业园区设置分支机构、服务点。

    因地制宜建设流动文化设施。完善广东流动图书馆、流动博物馆、流动演出服务网、岭南流动书香车等建设。逐步设立图书借阅、数字文化服务终端等自助设施,深入基层开展图书借阅、培训辅导、巡演巡展、电影放映等流动服务。

推动户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把文体广场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协调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文体广场,配套建设阅报栏、电子阅报屏和公益广告牌,有条件的地方可搭建戏台舞台。鼓励结合绿道建设和城市改造等,增加艺术雕塑、文化驿站和文化景观。

(四)增强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效能

    深入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美术馆等免费开放。逐步推动体育馆(场)、科技馆以及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机关事业单位内部文化设施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持和鼓励民办文化场馆、经营性文化设施等提供优惠或免费的公益性文化服务。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鼓励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推动公共文化场馆完善服务项目,提供图书借阅、陈列展览、文艺演出、群众娱乐、教育培训等基本服务。畅通群众评价和反馈渠道,完善公共文化设施运营评价制度,开展文化场馆评估定级工作。

(五)推进基层文化场馆整合联动

    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城乡联动。推进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建立以市级馆为中心馆,县(市、区)级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文化室为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建立运行机制,加强集约管理。推进城乡“结对子、种文化”,加强城市对农村文化建设的帮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部门联动。整合组织、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教育、科技、民政等部门资源,推进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区域联动。发挥中心城市、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相邻城市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区域性公共文化服务圈,重点建设广佛肇、深莞惠、珠中江、粤东、粤西、粤北等公共文化服务圈,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水平。

(六)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

    坚持以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导向,明确我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种类、数量和水平,以及应具备的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条件和各级政府的保障责任,确立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各地要根据省的标准,制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地域特色的地方实施标准;有条件的地区要在底线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逐步形成上下衔接、符合群众实际需求的标准指标体系。

    标准以县为基本单位推进实施。各地要建立标准实施监督评估机制,明确目标步骤,出台具体政策,切实保障标准的落实。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施效果和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指标。

三、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七)丰富公共文化产品

    各级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国有文化企业和文化团体要为群众生产和提供丰富优质的公益文化产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要不断丰富藏书、藏品,加快展览展示更新频率,拓展服务领域规模。

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作生产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引进和培养名家大师和领军人物,鼓励和推动艺术创新,优先扶持反映地方特色以及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文艺作品,努力打造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受市场欢迎的精品佳作。培育和扶持民间创作力量,继续开展广东省群众文艺作品评选。大力创作和鼓励播出优秀公益广告,支持广播电视机构创建绿色频率频道。鼓励有条件的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建立省市县连通的公益性、服务性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库和节目交换平台。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生产质优价廉的公共文化产品,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出版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图书报刊。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鼓励互联网文化企业创作健康有益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八)繁荣群众文化生活

    继续办好广东省艺术节、广东省群众艺术花会、百歌颂中华、南国书香节、广东社区文化节等活动。结合国际博物馆日、世界阅读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等,开展宣传、民俗、娱乐活动。各地要结合地域特点和文化传统,推动文化娱乐活动和文化服务项目有机结合,打造文化亮点。

    完善公共文化配送体系,把优秀文化产品送到基层、送到群众中。开展艺术惠民巡演,继续做好全省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巡演、二沙岛户外音乐季等。鼓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送书、送戏、送电影到农村、社区、学校、企业,开展艺术普及、阅读欣赏、体育健身、科普法治等培训。组织“开心广场·百姓舞台”惠民文化活动。鼓励建设农家文化大院、乡村文化俱乐部和文化特色村镇。鼓励群众自办文化活动,支持民间职业剧团、农村业余演出队开展经营性文化服务。推进广播电视生活服务类涉农节目、栏目制作和文化作品创作。

(九)传承岭南优秀传统文化

    加强历史和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承利用。统筹农村环境保护、美丽乡村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和保护。到2020年,在全省设立1520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全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总数达到200个。

    实施岭南文化记忆计划,挖掘整理广东历代名贤文史典籍。发挥省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由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牵头,到2018年基本完成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加强古籍文献、特色地方文献的整理开发与再生性保护工作,重点做好《广东省古籍联合目录》《民国稿钞本》《近代珍稀南海诸岛史料汇编》《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等文献出版工作。推进历史文化、传统文化传承教育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加快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和智慧博物馆、粤港澳流动博物馆,完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试点和示范项目,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利用博物馆的长效机制。

打造岭南文化品牌,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制定广东省地方戏曲发展扶持计划。重点开展广东省粤曲私伙局大赛、广东省民间潮乐大赛、广东省客家山歌节、阳江风筝节、禅宗六祖文化节等活动。

(十)发展民族地区文化事业

    加快完善我省民族地区基础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扩大广播影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覆盖范围,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惠民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增设少数民族文字、语言等方面的书籍借阅、导览解说等特色服务。

    充分发掘我省民族地区文化资源,加快对少数民族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搜集、出版和研究工作。推动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开展、少数民族题材文艺作品创作和民族特色资源数据库建设。推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进课堂,开设少数民族文化传承课,将民族语言、民族音乐等列入教学内容。探索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模式,推进民族自治地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加强与兄弟省区市、港澳台、海外地区的民族文化交流。

四、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

(十一)广泛开展文化志愿服务

    把文化志愿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实施文化志愿者行动计划,构建文化志愿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以广东文化志愿者总队为龙头,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为骨干的组织架构。广泛吸纳文化工作者、业余文艺骨干以及热心公益文化事业的团队和人士参与文化志愿服务,不断提高文化志愿者的比例,壮大志愿者队伍。

    完善《广东省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加强文化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和文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健全评价激励机制。加强对文化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文化志愿者惠民巡演、春雨工程、文化志愿者大舞台、种书乡间——农家书屋周末辅导员等活动,广泛开展导览、导读、送戏、助残、扶弱等文化志愿服务。

(十二)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

     大力培育和发展文化类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手续,优化管理服务,扶持文化类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行业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推进文化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扩大政府向文化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范围。加强政府管理和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年检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开展运营绩效评估和社会信用评估,实现依法管理、依法运营。

(十三)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完善政策措施,采取政府招标、委托管理、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努力建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制定采购办法,扩大政府文化资助和文化采购范围。

    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完善文化消费补贴机制。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企事业单位挖掘特色资源,加强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发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产业,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研发公共文化服务新产品、新技术。

    提倡文化慈善,引导发动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私营企业和个人积极捐资捐赠支持文化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建或自建公共文化设施。建立公共图书馆捐赠换书中心。倡导文化扶贫,统筹推进农村文化建设与扶贫开发“双到”、乡贤反哺工程等。

五、激发公共文化活力

(十四)创新公共文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编制权责清单,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深化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以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等为试点,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益性公共文化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管理,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到2020年,全省县级以上较大规模的文化事业单位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创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等方式吸引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

    全面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经费保障制度改革,加强规范管理,明确职能定位,科学设置岗位,增强活力。完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基本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十五)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融合发展

    利用数字化资源、智能化技术、网络化传播,拓展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传播范围。推进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数字图书馆推广、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直播卫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工程,推进数字化建设,重点打造广东公共文化云,推广一站式服务,建设全域共享、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

    探索公共文化“互联网+”建设,引入社会化机制,加强公共文化数字资源整合开发,加强多网、多终端应用开发。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库群。建立完善数字公共文化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广东公共文化服务供需平台、公共文化服务传播网和岭南特色资源整合平台。

    加快构建现代文化传播体系,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现代传播能力。有效运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卫星网络等手段,拓宽公共文化资源传输渠道。加强数字出版,构建数字出版物传播平台。大力推进“三网融合”,促进高清电视、互动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手机电视等新业务发展,推广数字智能终端、移动终端等新型载体。完善应急广播覆盖网络,加强信息安全和数字版权保护。

(十六)加强示范区建设和理论研究

   开展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到2020年,培育和建成20个左右省级示范区、50个左右省级示范项目。做好全国文化先进单位推荐评选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重点打造公共文化建设现场等学术论坛,总结推广经验。

(十七)深化公共文化交流合作

    充分利用毗邻港澳、侨胞众多的优势,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加强与港澳、太平洋岛国、欧洲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化交流。依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和粤港澳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演艺信息交流、文化科研交流、文博图书资讯交流、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文化产业项目洽谈等,深化广东与周边省份、港澳地区的文化合作交流。

六、加大保障力度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宣传、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参加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机制,制定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目标、责任和步骤。

(十九)健全法规体系

    修订完善《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加快推进我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版权保护条例等的制定,推动全民阅读立法工作,建立健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法规体系。加大文化执法力度,规范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二十)落实经费投入

    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多元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落实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责任,按照省制定的标准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加大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落实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公益性文化事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不低于1%的经费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政策。

(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

    落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对实行免费开放后工作量大幅增加、现有机构编制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依规合理增加机构编制或服务人员。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加快推进文体协管员、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公共文化辅助队伍。建立基层公共文化队伍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对基层文化干部、社会文艺骨干的培训。贯彻落实《广东省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健全人才激励和保障机制。引进高端人才,培育领军人物,扶持优秀中青年文化人才,打造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高地。

(二十二)完善绩效考核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制定我省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对市、县两级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行考核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综合性评估机构,完善服务质量监测体系,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zwgk.mcprc.gov.cn/auto255/201608/t20160805_474896.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文化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文化志愿服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是指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单位。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以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  文化志愿者

  第四条  文化志愿者应热心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才能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人成为文化志愿者。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条  文化志愿者可向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申请实名注册。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培训;

  (四)获得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要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六)请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帮助解决在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文化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二)遵守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

  第八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化志愿服务计划;

  (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文化志愿服务经费、物资;

  (三)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负责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工作;

  (五)为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根据文化志愿者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出具文化志愿服务相关证明;

  (七)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宣传、交流与合作;

  (八)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招募计划,定向招募或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文化志愿者。

  招募文化志愿者,应当明确公告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和文化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保障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等信息。

  第十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依据文化志愿者本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注册服务证,如实记录文化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和服务开展情况。

  未经文化志愿者本人同意,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按照专业技能、服务对象等对文化志愿者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开展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未遵守相关规定、不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义务的文化志愿者,建立退出机制。

  第四章  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三)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五)参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等工作;

  (六)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五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职责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也可根据有文化志愿服务需要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六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就文化志愿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协商一致,必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与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为大型公益文化活动提供文化志愿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八条  文化志愿服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化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风险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文化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应使用统一的标识。

  第五章  激励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

  有良好服务记录的文化志愿者可获得艺术观摩与培训、文化艺术消费、公益性文化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文化行政部门应推动文化志愿者在用工、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地区关于志愿者的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建立文化志愿服务嘉许制度。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褒扬。

  第二十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为文化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文化志愿服务经费应主要用于文化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用、物品制作、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

  文化志愿服务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赞助等方式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吸引符合条件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造成对文化志愿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损害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广东省委十届七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切实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不断提高广东文化软实力,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一)发展目标

    建立和完善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和服务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到2015年,实现全省基层文化设施全覆盖,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建成“十分钟文化圈”、农村建成“十里文化圈”,成为全国性的公共文化建设示范区。到2020年,建成设施一流、分布均衡、产品丰富、服务优质、保障充分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省城市建成“十分钟文化圈”、农村建成“十里文化圈”,成为全国性的公共文化建设示范区。

    ——建立起完善的公共文化设施体系。到2015年,全省市、县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文化设施全部达标,每个县(市、区)要建有1座以上多厅数字电影院,每个乡镇有1套以上数字电影放映机,珠江三角洲地区文化设施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到2020年,全省市、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二级馆以上标准,博物馆达到国家三级馆以上标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达到省二级站以上标准,行政村(社区)按“五个有”标准建成文化设施,并逐步向自然村延伸,全省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按常住人口计算,不含室外文化设施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

    ——建立起充足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供给体系。到2015年,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手段丰富多样,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努力实现人均拥有1.2册以上公共藏书,每月观看1场以上电影,每季度观赏1场以上演出和参与1次以上群众文化活动,每半年参观1个以上文化展览,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就近选择享受文化服务、参与文化创造的需求。到2020年,建立起与群众需求相适应、充裕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体系,群众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建立起合理的公共文化服务队伍体系。到2015年,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公共文化服务队伍总量大幅增加,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初步建立起门类齐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每万人拥有专职公共文化服务人员3名以上。到2020年,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在总量、结构、素质上进一步优化,各门类涌现一批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文化领军人物。

    ——建立起有力的公共文化保障体系。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融资机制逐步完善,财政投入不断增加,社会力量参与积极,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满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

(二)建设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坚持公平合理、普遍均等的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强化服务的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

    ——坚持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体系

    本规划所指公共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广场、文物保护单位(面向公众开放)、青少年宫(活动中心)以及广播电视村村通服务站、无线广播电视覆盖网及其发射台(站)、农村电影放映网络、互联网公共信息服务点和卫星接收设施公共服务管理系统等由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另外,还包括由社会和个人建造、面向公众开放、非赢利性的文化设施。

(一)完善公益性文化设施网络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和服务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公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室)、文化广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用户点为骨干的省、市、县、镇、村五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珠江三角洲地区在规划建设标志性的大型文化设施的同时,重点按“五个有”标准建设农村和城市社区文化室,2013年前率先实现基层文化设施全覆盖。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采取由市、县财政为主,省财政补助的投入方式,扶持尚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综合文化站建设,改造升级危旧基层文化设施;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农村和城市社区文化室建设。 2015年前实现全省基层文化设施的全覆盖。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如下:

    ——省级(含副省级市):要建有高水平、标志性的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到2015年,省级(含副省级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加快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广东美术馆改扩建工程等已确定的重大文化设施项目建设,规划新建广东省文学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广东人民艺术中心、广东当代美术馆、广东画院(新址)等,进一步完善省级文化场馆内部设备配置和功能布局。

    ——地级市:要建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影剧院、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和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市级图书馆、文化馆100%达到国家一级馆标准,至少拥有1个国家二级以上博物馆;其他地区市级图书馆、文化馆100%达到国家二级馆以上标准,博物馆达到国家三级馆以上标准。

    ——县(区、市):要建有图书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影剧院、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和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县建设博物馆。有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的县要建立广播电视村村通服务站。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100%达到国家一级馆标准,博物馆100%达到国家三级馆以上标准,其他地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100%达到国家三级馆以上标准,至少拥有1个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达到国家二级馆以上标准,博物馆达到国家三级馆以上标准。

    ——乡镇(街道):要建有集文化娱乐、书报刊借阅、电子信息阅览、广播影视、宣传教育、科普培训、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于一体的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中心镇综合文化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中心镇要建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80%以上达到省一级站标准,其他地区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80%以上达到省三级站以上标准;至少建立1支以上流动数字放映队。到2020年,全省所有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达到省二级站以上标准。珠江三角洲地区总人口超过20万人的镇、街道,要逐步规划建设藏书量不少于1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行政村(社区):要按照“五个有”标准建设文化设施、配置文化器材设备,即有一个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综合文化活动室、有一个农家书屋或社区书屋、有一个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文体广场、有一个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或电子阅览室、有一个宣传橱窗或阅报栏,同时要配置必要的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器材。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100%、其他地区80%以上的行政村(社区)按“五个有”标准建成文化设施;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农家书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农村电影放映覆盖到每个行政村。到2020年,全省所有行政村(社区)按“五个有”标准建成文化设施,农村文化室建设逐步向自然村延伸;全省广播电视全面实现户户通。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文化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编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标准》、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等规定,无偿划拨或以其他方式落实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

(二)鼓励社会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由社会和个人建造、面向公众开放、非赢利性的文化设施是公共文化设施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有益补充。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鼓励各类型的企业和工业园区结合实际建设职工书屋、俱乐部、职工之家等文化设施。特大型企业可参照县级文化设施标准建设,大型企业和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可参照乡镇级文化设施标准建设,中小型企业可参照社区级文化设施标准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自建面向公众开放的、非赢利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

(三)提高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水平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设计要结合实际需要和当地特色,强调个性和适用。探索实行“代建制”等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效率和水平。加强对城镇、住宅小区、大型建筑等设立雕塑的引导和监管,提升城镇形象和文化品位。

进一步做好公益性文化场所免费开放工作。各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要在全面免费开放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延长开放时间。地级市以上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文化馆(站)、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8小时。音乐厅、美术馆、电影院等应采取设立公益专场、“公益服务日”等形式,定期向公众提供免费或低票价服务。展览馆、科学馆和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要在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以及内容讲解等方面,提供一定时段和数量的免费服务。宾馆、机场、车站等各类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要摆放一定数量的报刊、杂志,供公众免费阅读。

三、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体系

  加大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生产,加强公共文化资源建设和服务供给,为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一)增加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加大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各级公共文化事业单位、专业艺术团体、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出版机构和作协、文联等文化团体,要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文化产品。加大对文艺精品生产的扶持,建立健全文艺精品生产激励机制,对获得国家、国际重大比赛奖项的作品进行奖励,继续巩固和扩大我省在“群星奖”等国家级重大比赛中的领先优势,在文化艺术精品的生产上取得新突破,逐步打造一批在全国叫得响的舞台艺术精品。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委托生产等形式,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生产质优价廉的公共文化产品,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加强公共藏书、藏品建设。加强各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的藏书、藏品建设,注重对地方文献、文物、民俗器物和本土名家创作的艺术精品的收藏,形成一个品种丰富、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文化资源体系。到2015年,全省公共图书馆总藏书超过12000万册,全省人均藏书量达到1.2册,建成华南地区最大的文献资源中心。其中,省图书馆藏书达到1000万册,副省级市图书馆(不含少儿图书馆)藏书平均达到500万册,地级市图书馆藏书平均达到60万册(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120万册),县(市、区)图书馆藏书平均达到20万册(珠江三角洲地区平均达到60万册),乡镇(街道)文化站藏书平均达到1.5万册,农家书屋(社区书屋)藏书平均达到0.3万册。

    ——打造公共文化活动品牌。依托传统节日、重大庆典活动、传统文化资源和优势文化项目,精心策划,突出创新,努力打造公共文化活动品牌。省重点打造广东省艺术节、广东省群众艺术花会、百歌颂中华、岭南民俗文化节、广东社区文化节、广东省特色剧种展演、广州当代艺术三年展、广东省美术书法摄影联展、公共文化流动服务、“书香岭南”全民阅读活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活动等公共文化活动品牌。扩大品牌活动的辐射面、影响力,发挥其对全省基层文化活动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群众参与文化创造和文化活动的积极性。

    ——实施“文化数字化工程”。以数字文化资源建设为重点,以全省文化信息资源技术平台为依托,推动文化传播方式的创新和文化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做大做强广东文化网和广东数字文化网,打造广东公共文化信息服务平台和文献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建设“网上图书馆”、“网上博物馆”、“网上剧场”、“网上文化社区”、“网上文化电子政务”、“群众文化活动远程指导网”等覆盖全省的数字文化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在线图书借阅和电子文献远程传递、影视演艺节目欣赏、知识讲座及文博、美术展览等服务。各级文化部门要加快各类文化资源的数字化,重点建设文物博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舞台艺术精品、美术书法摄影等专题数据库以及广府、客家、潮汕、南江文化等特色数据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三网融合”平台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城乡基层图书馆、文化馆要开设电子阅览室,为群众提供互联网和数字文化服务。

    ——实施“岭南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进一步做好本地区文化遗产的全面普查,建立完整的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对重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的有效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以广府古民居、客家古民居、潮汕古民居、开平碉楼侨乡民居为代表的广东古村落保护;加强革命史迹、名人遗迹、考古遗址、宗教文物、工业遗迹、华侨文物和涉台文物的保护、利用。筹建广东省文物保护科技中心和广东省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进一步提升我省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水平。建成广东文化遗产数据库管理系统。加快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设立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雷州文化、华侨文化、海洋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申报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扶持机制。大力发展特色文化,定期举办特色文化活动;继续开展“广东省民间艺术之乡”的评定工作,力争到2020年全省民间艺术之乡总数达到200个。设立古籍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展岭南古籍保护和流失海外广东文化典籍整理工作。

    ——实施“公共文化配送工程”。大力实施公共文化配送工程,丰富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采取政府补助、市场运作,实行低票价的方式,依托县以上重点演艺场馆,开展舞台艺术精品下基层巡回演出。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文化流动服务(流动图书馆、流动博物馆、流动演出服务网)、“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等惠民工程,进一步提高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等文化服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机构的场馆和队伍的作用,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面向公众开设各类文艺培训、讲座、示范演出,广泛开展文艺知识普及和人文素质教育工作。公共文化机构的专业干部要深入基层、农村、学校、厂矿、军营,开展文艺辅导。充分利用“图书馆宣传周”、“423世界读书日”、“南国书香节”等活动,开展全民读书活动,提高全民阅读兴趣和阅读水平,建设学习型社会。

(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创新

    ——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模式。探索多样化的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模式,采取政府招标、委托管理、项目补贴、定向资助等手段,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的专业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节约管理成本。经营性公共文化场所可实行连锁经营和联盟合作,大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后勤服务等专业要求不高的工作应逐步社会化。

    ——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手段。加大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手段创新研发力度,积极探索科技成果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和推广。加强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网络建设和文化资源数字化转换,提高文化信息传播速度与质量。运用各类现代科技丰富舞台艺术的表现形式,提高艺术效果,增强作品的表现力和感染力。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逐步推广运用“城市街区24小时自助图书馆”等自助服务设备,方便公众享受公共文化服务。加快广播电视地面无线覆盖网络、直播卫星和移动多媒体广播系统建设,推进城市有线电视和地面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

    ——创新公共文化资源整合方式。消除行政壁垒和区域分割,突破管理体制、流通体制等体制性障碍,推进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之间文化资源的整合。在条件成熟的市,市、县、镇三级图书馆可逐步实行“总分馆”制;城市市、区、街道三级图书馆可实行通借通还的“一卡通”服务;建立“广东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推动文化、高校、科技等系统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整合乡镇文化、广播电视、教育、体育、科技资源,组建集文化娱乐、书报刊借阅、电子信息阅览、广播影视、宣传教育、科普培训、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乡镇综合文化站。整合农村现有零散资源,打造一批有浓郁地方传统特色的祠堂、村落文化室、文化活动中心。整合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文化资源,打造区域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服务一体化的珠三角都市文化生活圈,在继续建设珠三角地区数字图书馆联盟的同时,分步建立珠三角公共图书馆联盟、珠三角演艺联盟等文化共建共享项目,逐步探索珠江三角洲地区公共图书馆藏书市际互借,实现大型演艺场所在演出、票务、管理上的连锁或联网,联合开展区域性文化活动、文艺巡演、人才培训和文化配送等公共文化服务。深化珠江三角洲与香港、澳门的公共文化服务合作,提高珠三角都市文化生活圈的国际化水平。

(三)强化对困难地区、弱势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

    ——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导向作用,对粤东、粤西和粤北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经费投入、资源配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倾斜,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差距,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省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部分未达标的文化馆、站、室建设,推动基础文化设施全覆盖工程的实施。大力发展民族地区文化事业,支持创作少数民族题材作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开展符合民族习俗和具有地域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

    ——重点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内要设置方便残障人士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的活动区域、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进一步做好省、市两级老年人再教育工作,“老年大学”逐步普及到县。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要设立少儿阅读区和盲人阅读区,配备一定数量的少儿读物、盲文读物及相关阅读设备,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设置盲人专用电脑设备。

    ——重点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文化服务。根据我省拥有全国最多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实施“新广东人”文化服务工程,大力发展企业文化、广场文化等,重点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文化服务。城市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要免费或优惠向外来务工人员开放。在企业厂矿设置图书阅览室、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点,举办文化节、读书日、运动会等文体活动,开展送电影下工厂、进社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看书难、上网难、看戏难、看电影难等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采取共建的方式,在企业、厂矿设置分支机构、服务点,开展延伸服务。在农村、城市工业区和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区开展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科普、人文素质教育,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技能和综合文化素质。在农村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提供免费的少儿电影放映服务;要面向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子女举办免费的文艺培训班。

四、建设公共文化服务队伍体系

  ——健全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健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创新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推动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建立法人治理运行模式,落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用人、财务、业务运营等方面的自主权。进一步深化文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增加投入、转化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总要求,深化内部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责任管理制,建立健全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服务能力,使之成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导力量。

   ——壮大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公共文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并确保其专职专用,保证公共文化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事业经费。实行公共文化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人员准入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提升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逐步分流不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到2015年,全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达到:省级(含副省级,下同)不低于60%、市级不低于60%、县级不低于65%、乡镇(街道)不低于70%;业务人员中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达到:省级不低于50%、市级不低于45%、县级不低于40%;业务人员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达到:省级单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60%(其中高级职称不低于20%)、市级单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55%(其中高级职称不低于10%)、县级单位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制定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共文化服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人员素质。建立科学的培养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门类的紧缺型人才的培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端文化人才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队伍,集聚一批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共文化服务、艺术创作演出、理论研究人才,形成各门类广东公共文化服务的领军人物,努力打造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高地,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建立基层文化队伍培训长效机制。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负责对市、县两级公共文化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负责对县、镇两级公共文化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负责对乡镇和农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大力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的辅助队伍。采取政府补贴、专兼结合等办法,挑选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热心公益的文化名人、能人、离退休人员,担任农村文化管理员和社区文化辅导员,提高基层开展文化活动的能力与水平。加大扶持与管理力度,鼓励和引导成立各类民间文化社团,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协助公共文化管理。制定出台《广东省非赢利性文化社团管理扶持办法》,根据文化社团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从各级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制定出台《广东省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建立文化志愿者队伍选拔、培训、服务、激励和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五、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

(一)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纳入党政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发展质量的重要内容。

    ——各市、县(市、区)、镇要选拔政治素质高、熟悉文化政策的干部分管文化工作,切实提高文化工作的领导水平。要选用有较高学历、热爱文化工作、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文化行政部门领导,打造一个能力强、作风硬、团结干事的文化部门领导班子。

    ——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国土、建设、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分工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

(二)完善公共文化投入机制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责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和《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关于“从2011年起,全省财政的文化事业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1%以上”的要求,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投入。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保障实施基础文化设施全覆盖工程的经费投入。省、市、县、镇四级公益性文化场馆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行政村和城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经费采取政府资助、社会捐助、自筹资金三方按比例分担;新建城市住宅小区、临街大型设施,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的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经费通过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予以解决,建成之后无偿移交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管理,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临街大型设施的立项和验收。

    ——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运转经费。各级政府要保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事业经费和重大文化活动的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确保其正常运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文化事业单位职工纳入相应的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

    ——落实农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经费。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按任务建立分摊投入机制,由各级财政承担,县级财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保证每个广播电视村村通点(以村为单位)每年1200元的运行维护经费投入,确保广播电视村村通服务站正常运转。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经费的投入,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电影放映按每场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各市、县应依据同等原则,落实本级电影放映场次补贴资金。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电影放映经费由所在市、县财政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予以适当奖励。

    ——落实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经费。切实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机构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免票或优惠所减少的收入,给予必要补偿;对经营性文化场所提供优惠服务、高雅艺术展演实施优惠票价等给予一定补贴。

    ——积极吸引社会捐助。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和省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私营企业和个人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捐赠,畅通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渠道,加强对捐赠款项的监督管理,形成全社会捐助公共文化的良好氛围和有效机制。

(三)加快公共文化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提高公共文化法治水平。制定颁布《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为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按照国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科学发展。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的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整治各类文化场所经营秩序,打击非法文化产品,净化文化市场环境。

    ——抓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明确目标、责任和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进。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专家咨询和公众参与机制,对重大公共文化项目的立项、建设,要通过专家讨论,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集聚民智,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规范化发展。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定出台公益性文化场馆、机构的服务标准、业务规范,分门类制订并推行公共文化服务人员资格标准和重大公益性文化项目社会化运作管理办法等。按照文化部制定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定期开展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突出考核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为公众提供的文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促进业务工作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强化绩效管理和评估考核

    制定科学适用的考评标准,建立目标责任制,健全明晰有效的奖惩制度,加强绩效管理和评估考核,确保本规划各项目标的实现。

    ——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按照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要求,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选任和政绩考核指标,与干部奖惩、晋升挂钩。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各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

    ——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配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建立“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的评选机制,每2年一次,评选和命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绩突出、率先达到本规划设定目标的地区和绩效显著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每2年评选一次“广东省基层文化先进工作者”和“广东省基层文化先进集体”,每次分别评选出100个单位和200名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建立各界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人民代表大会专项汇报文化建设特别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组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巡视组,定期对各地进行督导。发挥各级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做好对公共文化建设的宣传报道,加强对各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群众满意度评估机制。由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就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绩效进行满意度调查,为政府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改进服务质量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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