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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8〕11号
发布时间 : 2018-04-03 00:00
来源 :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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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兴县宝雅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73111389M

      址:新兴县水台镇良田开发区之八号

法定代表人:霍淑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329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水台镇良田开发区之八号的建筑陶瓷制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330日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收集、贮存废机油(桶)的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公司建设项目主要有1组建筑陶瓷生产线,配套2台煤气发生炉,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水、废气、焦油酚水和机修产生的废机油(桶)等污染物,分别建成废气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焦油酚水厂内综合利用,机修产生的废机油有专门场所存放。但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发现你公司收集、贮存废机油(桶)的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329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330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2018329日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于20184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对收集、贮存废机油(桶)的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在20184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废机油(桶)的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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