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新环违改字〔2018〕10号
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6664648052
地 址:新兴县稔村镇布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22日到你公司位于新兴县稔村镇布夏工业区的建筑陶瓷制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你公司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水、废气、焦油酚水和机修产生的废机油等污染物,分别建成废气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后循环使用;焦油酚水厂内综合利用,机修产生的废机油有专门场所存放。但经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3月2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23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2018年3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于2018年4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在2018年4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