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违改字〔2018〕9号
戚培杰(新兴县东成镇森村村委森村3队戚培杰养殖场负责人):
养殖场地址:新兴县东成镇森村村委森村3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2、13日到你位于新兴县东成镇森村村委森村3队的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你的养猪场总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建有1栋猪舍(约500平方米),养殖350头肉猪。配套建有废弃物收集池(约40立方米)(有防渗膜)、发酵棚(生物降解棚)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的养猪场产生的废弃物进入废弃物收集池后,由于废弃物收集池内防渗膜破损,废水经收集池旁边的灌溉渠预设的排雨水道口排入灌溉渠,发酵棚(生物降解棚)不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3月12、13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3月12日《新兴县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2018年3月12、13日现场检查照片、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拒不改正的后果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环境保护局或新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新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兴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