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财务会计、农村财务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税收制度和规定。
(二)拟订我县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和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
(四)制订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县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负责工交、商贸等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全县公务用车管理。
(八)拟订财政项目申报立项并监督实施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施财政性项目涉及的其他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一)制订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二)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拟定国库支付政策制度,监督管理预算控制和用款计划审核,监督非税收入收缴。
(十三)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辖区内政府采购计划,拟定公布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审核资金支付;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四)执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
(十五)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县政府采购和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县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地方金融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金融改革创新,督促落实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协助和支持中央、省、市驻新兴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以及防范、处置、化解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问题,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