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信息项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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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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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非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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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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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3、文化部《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06〕18号)第四条。
4、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06〕123号)第三条。
5、《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三、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第19项:营业性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的备案。”
6、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省演出市场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10〕146号)第三条第四款“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经本省或本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外、涉台或涉港澳营业性演出到所辖区域的演出备案及增加演出地(或增加场所次)的备案。”
7、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现场监管的通知》(粤文执法〔2016〕1号)第一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在批准文件中注明举办单位联系人,并抄告演出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同时督促举办单位到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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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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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有文化部批准文书或省级、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书或备案同意文书。
2、有营业性演出活动名称和演出节目内容。
3、营业性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国内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参加。
4、有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或演艺人员。
5、有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或演艺人员的书面同意函。
6、有未满18周岁的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应有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函。
7、有营业性演出场所和演出器材设备设施。
8、有与其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9、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记录。
10、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11、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12、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⑶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⑸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⑹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⑻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⑼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13、在非专业演出场所及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还应具备:
⑴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安全合格证明。
⑵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⑶依法取得的建筑工程安全、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1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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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营业性演出备案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书(原经文化部批准文书或省级、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书或备案同意文书,含演员名单、演出节目和演出内容)。
3、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举办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
4、举办营业性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书面声明。
5、原经批准参加演出的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所属国家或地区政府核发的批准证件文书)。
6、原经批准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的演出协议或书面同意函(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活动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地点等内容)。
7、有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提供其法定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
8、演员名单。原经批准参加演出的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体演员名单(演员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国家或地区、职务、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名单并包含与演出活动相关的演职工作人员)。
9、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及工作人员名单(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所在国家或地区、护照证件号,并须上传WORD格式的中英文对照材料,姓名与护照一致,涉港澳台演员不需填报)。
10、原经批准参加演出的外国或者港澳台演员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
11、演出活动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有效身份证明)。
12、演出节目单(经批准的演出节目要按演出顺序编排,节目单要列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活动名称、表演曲目名称、表演者姓名、演出时间、演出地点等)。
13、演出节目内容及与演出节目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朗诵类节目应提交歌词、朗诵词文本;乐曲类节目应提交音频资料和内容简介;舞蹈、杂技类节目应提供视频资料和内容简介;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和剧情简介;用外文演绎演唱的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本和歌词;节目名称及内容应与节目单序号一致)。
14、演出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签订的演出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活动名称、演出时间等内容,并说明演出场地的合法使用性)。
15、在专业演出场所举办演出的,应提交演出场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和《营业执照》,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6、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专业演出场所举办演出的,应提交演出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7、在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还应提交: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属于场馆内临时搭建舞台的应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8、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单位)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一式一份,并备原件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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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申请人提交所需资料→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受理→现场审查核验→核发《营业性演出备案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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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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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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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新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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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新兴县新城镇新州大道南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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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66-289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