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信息项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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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内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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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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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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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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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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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有营业性演出活动名称和演出节目内容。
2、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3、有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或演艺人员。
4、有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或演艺人员的书面同意函。
5、有未满18周岁的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应有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函。
6、有营业性演出场所和演出器材设备设施。
7、有与其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8、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9、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10、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⑶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⑸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⑹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⑻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⑼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11、在非专业演出场所及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还应具备:
⑴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安全合格证明。
⑵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⑶依法取得的建筑工程安全、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12、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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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须提交《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3、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并提交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
4、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执照》,参加演出的个体演员《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5、演出协议或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的书面同意函(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活动名称、演出时间、演出地点等内容),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须提交此项材料。
6、有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提供其法定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
7、参加演出的演员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
8、演出活动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有效身份证明)。
9、演员名单。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个体演员名单(演员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所在国家或地区、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名单包含与演出活动相关的演职工作人员)。
10、演出节目单(演出节目要按演出顺序编排,节目单要列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活动名称、表演曲目名称、表演者姓名、演出时间、演出地点等)。
11、演出节目内容及与演出节目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朗诵类节目应提交歌词、朗诵词文本;乐曲类节目应提交音频资料和内容简介;舞蹈、杂技类节目应提供视频资料和内容简介;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和剧情简介;用外文演绎演唱的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本和歌词;节目名称及内容应与节目单序号一致)。
12、演出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个人)与演出场所签订的演出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活动名称、演出时间等内容,并说明演出场地的合法使用性)。
13、在专业演出场所举办演出的,应提交演出场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和《营业执照》,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4、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专业演出场所举办演出的,应提交演出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5、在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还应提交: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属于场馆内临时搭建舞台的应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单位)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一式一份,并备原件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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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申请人提交所需资料→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受理→现场审查核验→核发《营业性演出介绍信》。
(说明:在专业的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文化服务窗口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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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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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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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新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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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新兴县行政服务中心(新兴县新城镇新州大道南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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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66-289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