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河长制”河道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河道管理,明确河道保护管理责任,促进我县河道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中小河流治理成效长久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试行“河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水建管〔2016〕9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河长制”河道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府办〔20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水资源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河道治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对全县河流建立政府主导、“河长”牵头、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河道良性治理和管理机制,对河道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综合治理,推动河道保洁、违章清理、河道疏浚、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与水质改善等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实现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促进水质基本达标的目标,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县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按照“建立机构、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制度。各镇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使河道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和乱截流的“四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对突发水环境事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有效改善河道水环境,维护河道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三、河长设置
县、镇政府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管辖权限分别担任“县级总河长”、“县管河道河长”、“镇级河长”,有条件的镇可由行政村(社区)领导担任“村级河段长”。县级总河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管河道河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镇级河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村级河段长可由各村(社区)党支部或村(居)委会负责人担任。各级河长的职责如下:
(一)县级总河长的职责。对全县中小河流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环境质量改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建立、河道管护人员和经费投入等工作负总责,指导、协调、督促各河长、河段长做好相关工作;考核评价辖区内各河长;承接上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县政府分管领导协助县级总河长做好具体工作。
(二)县管河道河长的职责。负责县管河道治理、河道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环境质量改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建立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协助河长开展相关工作,督促设立河道管护机构、落实运行管理人员及管护经费;组织、指导流域镇级河长开展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县管河道管理和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违法行为;考核和评价河道内的镇级河长;组织做好宣传和公示工作;承接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事项。
(三)镇级河长的职责。负责全镇范围中小河流河道巡查、保洁、河堤日常维修养护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辖区内中小河流河道的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管护经费;指导、协调、督促辖区村级河段长做好相关工作;做好河道管理宣传和公示工作;考核评价村级河段长;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四)村级河段长的职责。负责村属范围中小河流河道巡查、河道保洁、河堤日常维修养护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河道村级巡查员、保洁员及其工作职责;管理和用好管护经费;做好河道管理宣传和公示工作;承接上级河长交办的事项。
四、管理范围和水质监测
(一)河道内管理范围。
新兴县境内主要河流有:1.新兴江;2.簕竹河;3.大南河;4.船岗河;5.集成河;6.共成河;7.廻龙河;8.天堂水;9.水台水。各河流河道内管辖范围,以跨镇流域横断面划分。所属各镇考核河流以外的其他小支流、小山溪由各镇自行划定责任管理范围和落实责任主体。
(二)河岸线管理范围。
河岸线的管理以属地行政管辖为主。河道的堤围防护地划分按照县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河道堤防护堤地的通告》(新府〔2006〕46号)规定执行,具体如下:县城规划区域内主要河道、新兴江车岗镇段堤防护堤地划定为20米,从外坡脚算起。新城、六祖、太平等镇不在县城规划区内部分地区的主要河道及东成、稔村、簕竹、河头、大江、天堂、水台、里洞等镇的主要河道堤防护堤地划定为10米,从外坡脚算起。上述河道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河流分界点水质监测。
新兴县境内主要河流各镇分界点分别设置水质监测点,由县环保局和县水务局委托第三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由县政府办公室公布,并作为考核和问责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依据。
五、职责分工
县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作为“河长制”县级成员单位。新兴县“河长制”领导小组作为“河长制”管理的领导机构,设立检查考核小组,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承担考核工作。各镇应制订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镇级“河长制”实施工作。县直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有关工作。
县水务局(“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实施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河长制”考核工作,督查“河长制”落实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河道生态治理工作;依法查处涉河违法行为;指导各镇实施“河长制”工作;对落实“河长制”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报县“河长制”领导小组审核并报请县政府进行问责和全县通报批评。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河长制”管理河道改扩建项目的招投标核准,配合水务部门做好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对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实施“河长制”管理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县审计局: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跟踪审计工作,并提出相关的审计意见,促进有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入河污染源治理;负责确定水质监测断面和考核标准,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牵头组织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和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沿江(河)绿化景观带等项目的建设。
县农业局: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水源的污染,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县畜牧兽医渔业局:负责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防治,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执法监管。
县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及美丽乡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
其余县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河道管理范围划线定界、管线迁移等相关工作。
六、工作考核
(一)考核方式。县考核镇。
(二)考核周期。每年考核一次,次年年初考核上一年度。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河道管理及工程管护情况;第二部分为河道水环境质量;第三部分为河道管护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四)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镇,由县政府通报表扬,并适当增加下一年度该镇的河道管护补助经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县政府通报批评。
2.考核结果纳入各镇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并与各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实绩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实行行政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并作为干部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镇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河流进行全程踏勘,摸清各河流现状,制定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河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河长、河段长开展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河长制”的实施,使河长制管理工作真正实现“全覆盖”。
(二)落实资金,规范管理。河道管护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列支,保障河流巡查保洁、堤防工程日常管养经费。资金使用管理由县财政局或镇财政所负责。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镇要对辖区内“河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落实分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并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河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河长制”的重大意义和先进典型做法经验。各镇要在河流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推动作用,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贴近公众的宣传教育活动,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及时曝光各类涉水违法行为,倡导文明的生活习惯,提高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河流保护和水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作为新兴江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