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群众监督组织,监督村务决策、执行、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主动收集和认真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接受村民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发布,其中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农村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四)监督农村工程项目实施。(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六)维护村民监督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