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暂扣期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因调查交通事故需要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2.转递。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制作《转递通知书》,《转递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转递,一份附卷。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违法信息系统中注明是否转递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