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记分清除
1.期满清除。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满分学习和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向机动车驾驶人发出学习、考试通知书,要求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3.两次满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4.记分清除。违法驾驶人考试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业务系统记录考试合格的信息,记分予以清除。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发出学习、考试通知书后,收到异地转递来的记分,机动车驾驶人学习、考试合格后一并清除。
5.异地学习和考试。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
6.公告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7.变更和撤销。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