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知识24问
第1问:什么是“交通事故”?
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2问:什么是机动车?什么是非机动车?
答: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3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答:可以,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4问:简易程序处理是否可以扣留肇事车辆?
答: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处理的,具有以下违法情形之一,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行为消除为止:
(1)未悬挂机动车牌号,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编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第5问: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报案,事后报案交警部门如何处理?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2)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6问: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第7问:什么情形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答:(1)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车辆具有违法状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直至违法状态消除为止。
第8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行驶证、物品的期限为多长?
答:(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违法状态的车辆、行驶证的期限为违法状态消除之日为止;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机动车的,扣留期限取决于检验、鉴定时间:
①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
②检验、鉴定机构完成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9问:什么是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
答: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一种调查手段。
第10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何时委托检验、鉴定?
答:(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3)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11问:检验、鉴定机构完成鉴定的期限是多长?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12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期限是多长?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分别为: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13问: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答:对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第14问: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的,责任如何确认?
答: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5问: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要具备共同申请条件、申请期限条件、书面申请条件等:
(1)共同申请条件: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则不能进行调解。
(2)申请期限条件:必须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损害赔偿调解。
(3)书面申请条件:提出损害赔偿调解必须是书面申请,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第16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何时开始调解?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期限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第17问:什么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由于自己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人身权利损失,依法用一定数额的财物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第18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折价赔偿部分费用、车辆残值减少部分费用等。
第19问:误工费如何计算?
答: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第20问: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答: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抢救,不论住院时间多长,均应当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21问:护理费如何计算?
答: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护理人员无收人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第22问:两人护理,可否要求两人的护理费用?
答:一般只能要求赔偿一个人的护理费,除非受伤确实严重,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的,才可以要求两个人的护理费。
第23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何时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开始调解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第24问:哪些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答:以下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4)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